邮政包裹协定最后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4页(188字)

《邮政包裹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签署《邮政包裹规定》时,有关签字国的全权代表就下列事项最后议定:(1)陆路运费例外应得部分;(2)运输经转包裹的加权平均里程;(3)海路运费应得部分;(4)运费额外应得部分;(5)特别资费;(6)额外资费;(7)撤回、更改或更正地址;(8)责任的例外;(9)补偿;(10)不承担责任的邮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