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金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8页(732字)

票据上载明的支付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票据是一种金钱证券,其支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且金钱的数额必须确定,即不论是出票人、付款人还是持票人,任何人根据票据文义计算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载明一定的金额是票据的必要项目之一。金额不确定,则票据无效。例如,票据上对金额作选择的记载(如5000美元或6000美元),浮动的记载(如5000美元上下),未定的记载(如到期日某某股票的价额)等,都使票据无效。但英国票据法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汇票金额仍然是确定的:(1)汇票上载有利息条款,但必须注明计息的利率及计息的起讫日期,未表明起息日期的,应自出票日起算;如未载明出票日的,则自签发日起算。(2)汇票上载有分期付款条款。(3)汇票上载有分期付款条款并规定如果有一期不按时付款,则全部金额应视为立即到期。(4)汇票上载有汇率条款,即以不同于汇票金额的另一种货币支付时折算的汇率。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亦规定,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以规定利息,但应付利息的利率应在汇票上载明;如未载明者,该项规定视为无记载。除另有规定外,利息自出票日起计算。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不允许支票上记载利息,规定支票上记载利息的,视为无记载。同时,该公约不允许汇票上记载分期付款的条款。票据金额可以文字和数字来记载,如两者金额不符时,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均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还规定,票据金额如多次以文字或多次以数字记载,而前后有不符时,则以较小的数额为付款数额。票据金额须标明货币名称,如美元、港元、澳元等,如仅表明为“元”,而未表明哪一种元时,《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应视为指付款地的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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