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9页(532字)

以转让票据上权利为目的所作的背书。转让背书可以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具体来说:(1)一般转让背书,具有完全的转让效力(权利转移的效力)和担保效力(权利担保的效力)的背书。依其格式又可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完全背书是转让背书中最正规的一种,背书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意旨及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并签名的背书。空白背书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仅签名于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至于背书文句、背书年月日记载与否,由背书人任意决定。(2)特殊转让背书,转让效力和担保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受到排斥的背书。其形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款式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有所不同。它又分为无担保背书、禁止转让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背书人在背书中记载不负任何担保责任的背书称为无担保背书。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背书文句时,这种背书也称禁止转让背书。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期后背书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在票据到期日以后作成的背书,称为到期日后背书;二是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称为期限后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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