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5页(1696字)

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终止可以由以下几种情况引发:

1.客户结清帐户和银行结清帐户

客户与银行间的契约关系可以由双方协议终止,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终止。结清帐户就属于客户或银行单方希望终止契约关系。

客户在银行如有往来帐户的,当他支付了应缴给银行的手续费后将余款全数提出,则往来帐户即告清结。

客户在银行如有存款帐户的,他在意图清结帐户的7天前就应当向银行提出申请。

客户在银行如有储蓄帐户的,客户无须事先通知银行,银行有求即付,全数付完则储蓄帐户清结。

客户在结清有透支的往来帐户时,应还清透支款项并付给银行手续费。客户应对自己以前签发的结清后才提示的支票留足支付款项,否则银行可以拒付此支票。客户应当及时退回手中未用的往来帐户上的支票。银行在处理好其他清结业务后即取消对客户的信贷便利,归还客户抵押物。

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客户意欲结清帐目或已结清帐目时应要求客户做出书面的结清帐户的声明。

银行欲与客户结清帐户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以使其有安排必要事务的可能。但若客户用帐户进行非法活动时,银行可以不给予通知的时间即要求结清帐户。

结清帐户以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告终止。除银行还应对客户负有保密责任外,双方不再负有任何义务。

2.客户破产

银行兑付客户支票的责任和权力通常在得知提呈破产申请书时即终止。如此后还有现金或支票付入该客户帐户,银行有义务接受但须告知客户在破产申请了结前不得支取款项。如破产申请被驳回,客户的契约权利恢复;若破产申请未驳回,按接管令,由有关管理官员管理客户的财产至受托人委任以后。受托人一经委任,管理官就将客户财产交于他,同时原属客户的一切契约权利均归受托人。

3.客户精神无能

客户精神一旦错乱就当然地丧失了经营和管理其自身财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客户的财产不薄、错乱严重而又非濒死亡时,只要得到其亲属同意并向法院申请,高等法院会为该病人指定或委任受托人。受托人一经委任银行,就终止了它与客户间的契约关系。

如果客户没有财产受托人,则银行必须对他的精神状况进行核查,以确定客户有无理财的能力。如有的话,双方契约关系保持,帐户继续存在;反之,帐户予以终止,契约关系亦结束。

4.客户死亡和公司客户清盘

在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中,当客户死亡,其在银行的存款和享有的债权转移给他的代表人。

客户如立有遗嘱并指明了遗嘱执行人的,自客户死亡之日起,其在银行的存款和享有的债权转移给遗嘱执行人。

客户如未立遗嘱也未指定个人代表的,在死亡客户的遗产管理人未被指派出以前,其在银行的存款和享有的债权归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客户原有的开发支票的权利并不随其他权利义务的转移而转移。

公司清盘如同一个人死亡,公司一经清盘完毕,其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它与银行的契约关系也当然终止。但在清盘过程中,银行与公司客户的原有的契约关系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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