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定置渔业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3页(250字)

根据日本1989年颁布的《渔业法》规定,定置渔业是指:设网的最深处当最高潮时水深超过27米者的鳟网渔业以及陆粤湾的落网渔业及鳟网渔业,或在北海道以鲑为主要捕获物者。定置渔业权,是指经营定置渔业的权利,是日本渔业权的一种。《渔业法》规定,定置渔业若不遵循渔业权或入渔权,则不得经营。定置渔业的许可顺序为:渔业者或渔业从事者;上述记载以外的人。该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停止使用定置渔业权期间继续经营渔业者,可处以3年以内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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