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共同渔业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3页(305字)
日本1989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共同渔业系指共同利用一定水面经营的渔业,包括以养殖藻类、贝类或主管大臣指定的固定性水产动物为目的的渔业,或不移动网具的渔业,或拖网渔业、地网渔业、船大拉网渔业或划船钓渔业等。(2)共同渔业权为2年。(3)共同渔业权不得以出借为目的。(4)共同渔业权的各享有者,未经2/3以上其他享有者的同意,不得处理其拥有的份额。(5)都道府县知事为调整渔业事业的需要可在许可的同时对共同渔业权附加限制或条件。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关于共同渔业许可规定的或者在停止使用共同渔业权期间经营渔业的,可处以3年以内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日本区划渔业权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