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区划渔业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3页(312字)

日本1989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区划渔业系指在一定区域内,铺设石头、瓦块、竹子、木头等经营的养殖业,或在一定区域内,用土石、竹、木围栏起来的养殖业。(2)区划渔业如不遵守渔业权或入渔权,则不得经营。(3)经营区划渔业的人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4)区划渔业许可依照渔业者或从业者,或上述以外的人的优先顺序排列。(5)区划渔业权为5年。(6)要分割或变动渔业权时,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获得许可。(7)继承区化渔业权的,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本法还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区划渔业者或者在停止使用渔业权期间经营渔业的,可处以3年以内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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