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审议事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7页(188字)

韩国《草地法施行令》第6条规定,草地建造委员会审议下列各款事项:(1)本法中规定的被其他法律限制利用地区作为草地利用的事项;(2)依据本法规定的损失补偿事项;(3)依据本法规定的草地转用事项;(4)依据本法规定的有关恢复原状之事项;(5)法及本令中须经委员会审议的事项;(6)除第1款至第5款外,委员长认为有必要附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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