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票据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3页(576字)

德国政府制定的,规定票据种类、形式、内容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1933年德国票据法和1933年德国支票法。该法是在日内瓦统一法基础上制定的。1933年德国票据法共4章98条。该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了汇票的开立、汇票的具体形式和内容;(2)规定了汇票的背书、承兑、担保、付款、追索、参加承兑、参加付款等各种行为的程序、手续和效力;(3)规定了汇票的到期日、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更改、票据时效以及对假日、星期六的简明解释和期限的计算;(4)明确规定了本票应包括的内容、本票出票人的责任,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以及有关汇票规定对本票的准用;(5)补充规定了拒绝证书、不当得利、丧失票据和拒绝证书等三项内容以及该法的有效适用范围。1933年德国支票法共12章66条。该法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支票应记载事项、付款人以及支票开立的具体程序和手续;(2)明确规定了支票的背书转让、担保、提示、付款等各种行为的程序、手续和效力;(3)规定了划线支票、转帐支票的具体形式及效力、拒绝付款的追索权、一式多本支票、以及支票的更改、时效等;(4)对支票法中某些词汇作了简明的解释,规定了期限的计算,对不当得利、丧失支票和拒绝证书作了补充性规定,明确规定了支票法的有效适用范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