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承兑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5页(347字)

规定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并由开证申请人对该汇票进行承兑、付款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如系承兑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则开证银行也要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商号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经开证申请人承兑后,一般由开证银行代为保存,待汇票到期时,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如开证申请人拒绝承兑或到时拒绝付款,则开证银行须负责承兑及/或付款。商号承兑信用证虽不禁止议付,但开证银行并不承认议付;商号承兑的汇票一般不能在贴现市场办理贴现,故出口商一般都不欢迎商号承兑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承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或其他指定的付款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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