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4页(1019字)

(1)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是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的下属单位建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也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2)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党委的任期相同,即基层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至5年。

(3)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数:相当于县级单位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可设5至7人;如单位较大,党员较多,可酌情增加。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数,一般少于同级党委的组成人数。

(4)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是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以后,即进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

(5)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如果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可因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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