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比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2页(547字)

给惠国用以确定产品中所含进口成分(即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之一。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产品(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采用百分比标准的给惠国共有9个:(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应在该受惠国内完成,本国成分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澳大利亚规定本国成分价值指该受惠国或其他受惠国或澳大利亚提供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新西兰规定本国成分价值指该受惠国或其他受惠国或新西兰提供的原料、零部件的费用加上产品出厂成本中的其他费用(如工资、企业管理费、内包装成本等)。(2)加拿大规定:进口成分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进口成分价值指非原于受惠国,非原产于加拿大的原料、零部件的海关价值和在该受惠国内可查明的最初用以支付来源不明原料、零部件的价格。(3)美国规定:本国成分的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格的35%。本国成分价值指该受惠国生产的原料成本或价值加上该受惠国的直接加工成本,直接加工成本不包括利润和一般行政费用。(4)俄罗斯、波兰、原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保加利亚规定:进口成分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进口成分价值指非受惠国原产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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