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普惠制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8页(1553字)

澳大利亚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办法。早在1966年7月,经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批准,澳大利亚政府就首先开始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一种非互惠的优惠税制。1973年,又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的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有关规定,全面审查和修改了原优惠税制,并于197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普惠制方案。目前,实施的是1985年审查、修改后的方案。(1)给惠产品范围。只给那些在市场上不与澳大利亚制造的产品进行竞争的产品减免关税。根据1983年7月1日实施的澳大利亚关税减免制度,关税减免通过关税减免指令来提供。关税减免指令在“减免汇总表”中公告。进口商应向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审计部提出关税减免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表明货物详细情况,包括进口货物的使用范围和进入市场销售或使用的详细说明,并附有一份报告,对进口产品和澳大利亚产品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竞争做出评价。澳大利亚对一些食品、服装、鞋类、珠宝、家具以及约20余种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如罐装烈性酒、烟草和石油产品不给惠。(2)关税削减幅度。以5%的优惠幅度为总原则,适用于协定税率(即最惠国税率)为5%或以上的大部分产品。凡协定税率低于5%的,普惠制税率为免税;若协定税率高于5%。则为其与5%的差幅。若协定税率以从量税率表示,普惠制税额则为按其从量税率计得的税额减去货物价值5%所得的差幅。(3)保护措施。没有毕业条款的规定。实施具体的纺织品、服装和鞋类工业计划(1989年3月1日至1995年7月1日),实行全球性关税配额。所涉商品主要是这三大类商品,其中包括工业手工艺品——手工或用以手、脚为动力的机器制作的产品。对奶酪、凝乳和新的纯聚丙烯编织袋也实行全球关税配额。此种关税配额由基本配额和投标配额组成。前者根据过去进口的执行情况公布,关税税率为免税;后者通过招标程序公布,按投标制分配。即,邀请所有感兴趣的进口商来投标,投标者须说明他们需用的额度及愿付的附加税率。投标结束时,从出价最高(愿付附加税率最高者)的投标者开始,依次分配直至投标配额全部分配完为止。收取的附加税的税率(称为投标溢价率),根据最后一名获得分配额度的进口商的出价而定。由于商人对关税配额的需求量年年有变动,“投标溢价率”也年年有变动。当投标配额比较充裕时,投标溢价率可能为零。上述工业计划结束时(1995年7月1日),配额将完全取消,这些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品将仅仅依靠关税制度保护,服装和鞋类产品的关税标准将分别为55%和45%。1985年,澳大利亚还曾开始实施机动客车车辆计划。其主要特征是运用关税配额和对配额外进口商品征收罚款税。罚款税率多从100%开始,逐步降低。预计1992年中,此配额将被取消,税率减至35%,已组装的轻便商业车和四轮驱动车减到15%,未组装好轻便商业车减到5%。(4)原产地规则。采用原产地百分比标准。实行“给惠国成分”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即①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必须在申请优惠的受惠国内完成;并且②该出口受惠国和其他受惠国的劳务和/或原料的价值以及澳大利亚的劳务和/或原料的价值至少占该产品工厂成本总值的一半。澳大利亚没有直接运输要求。接受国际间通行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也接受简式的格式A(无绿色扭索图案底纹的),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栏)可不打,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还接受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商业发票正面加注的原产地声明(规定的证明语言)。澳大利亚对于所有进口动物和植物原材料的检疫和检验要求严格。凡沾染有泥土的货物也均需检疫。出口至澳大利亚的产品,常需出具检疫证、熏蒸证等。(5)受惠国家和地区。计有172个。中国自1978年10月17日起成为澳大利亚普惠制的受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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