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修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1页(498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针对各缔约方修改其原产地规则而确立的程序。该协议的各缔约方若欲对正在执行中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必须遵守原产地规则修改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内容有:(1)尽早公布有关的修改情况,并必须使与有关修改有利益关系的各方了解拟议中的修改内容。(2)至少应在修改被正式实施之前的120天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向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通报原产地规则修改情况,通报的内容应包括对修改意图的简要说明、对修改理由的解释、对所涉及的产品和国家(地区)的影响和可能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的说明。(3)在修改被正式实施之前应有45天的时间让该协议的各缔约方有机会就拟议中的修改进行磋商,以确保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修改后尽可能地合理、符合该协议的规定和关贸总协定的纪律,并在修改定稿之前修改方应充分考虑其他缔约方提出的所有书面意见和磋商结果。(4)如果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对原产地规则迅速地作出修改,可不必按上述程序进行,但仍须在修改工作开始以后的10天内向关贸总协定和该协议的缔约方通报有关的修改方案和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并立即与其他缔约方就修改的内容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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