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3页(737字)

反倾销调查的第一个程序。根据《反倾销守则》第五条的规定,为确定任何一桩所宣称的倾销存在及其程度和影响,一般应在收到受影响的产业或代表受影响产业的书面要求若干天后开始调查。书面要求通常应包括下列充分的证据:(1)进口产品业已形成倾销;(2)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3)进口产品倾销与宣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诉人要提供恰当的文件证明如下:(1)申诉人的身份以及申诉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陈述;(2)对倾销产品的完整说明,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倾销申诉所涉及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该产品的人名单;(3)该产品在原产地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以及实际出口价格的资料,或者该产品在进口国首次向一个独立的买主转售时的价格资料;(4)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情况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参见“损害的确定”)。在调查过程中,应同时考虑倾销和损害这两方面的证据。开始调查的日期不迟于根据《反倾销守则》规定的可以采用临时措施的最初日期。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之内结束。只有当存在着实质性证据表明这种倾销产品正在对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有关当局对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应开始调查,并应考虑其损害效果。在审理该诉案时,当有关当局确信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充分证据,则应对申诉人予以驳回,并尽速终止调查。在倾销幅度很小或倾销产品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时,不论是实际的或潜在的,则对该倾销诉案的调查也应立即终止。当局应将那些受调查的仅仅是转运国家的产品排除在调查之外。通常反倾销诉讼不应妨碍清关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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