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3页(835字)

《反倾销守则》关于举证的规定。根据《反倾销守则》第六条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应给予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用书面提示他们认为与该调查有关的全部证据。如有正当理由,他们也有权口头提出证据。对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调查表的答复至少应给予30天时间。作为一般规则,出口商的时限应从收到调查表那天开始计算。为此,从调查表向出口国的被告发送或向其合适的外交代表送达之日开始后的一周被视为已经收到。除了需要对机密资料进行保护外,任何当事人用书面提示的证据应迅速提供给涉及调查的其他有关的当事人。其性质属机密的任何资料(例如,因为资料的公开将使某一竞争者占有巨大的竞争优势,或者因为公开资料将会对提供资料的人或者对要求提供资料的人带来巨大的不利后果),或者在保密条件下,由当事人向调查当局提供的资料,应由调查当局作机密材料处理,该资料未得到提供人的特别允许不得公开。为了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或获得更详细的资料,有关当局在受到要求时,可视需要在其他第三国进行调查,但要得到该国有关企业的同意,并通知该国政府的代表,若后者反对调查,则作罢。作为一个规则,有关当局应确定受调查的每个产品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的倾销幅度。如果被卷入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或产品特别多时,有关当局可通过有效抽样的统计方法,将调查限制在一些有代表性的出口商、生产商或产品方面。为此目的而确立使用抽样的对象,应得到有关出口商的同意。如果使用一个被用来作为限制对出口商或进口商调查范围的抽样对象,则有关当局应尽可能利用该抽样对象所及时提交的必要资料来决定任何一个未包括在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的倾销幅度。有关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有关当局还应充分考虑到小企业在提供所要求资料时所面临的困难,并应提供任何实际可行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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