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区土地执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7页(337字)

1948年6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东北行政委员会土地执照颁发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为保障个人土地所有权,特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土地执照,由省政府转各县(市)政府负责填发。(2)凡经土地改革后,分给个人所有的土地皆发给土地执照。不论家庭人口多寡,土地多少每户只得填写土地执照及土地执照存根各一份。(3)土地执照及土地执照存根号以县为单位,统以“土地还家后,致富靠劳动,努力多生产,前方打胜仗”20个字编排,每字排至1万号为止,共计可发给20万户。(4)土地执照颁发后,如女子出嫁或分家,或土地转移买卖等,准予分领土地执照。(5)每份土地执照及土地执照存根,收费2千元,由县政府代收,交省政府转东北行政委员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