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转让放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6页(297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13条规定:(1)任何皇室转让或租赁及国家转让或租赁的土地,其拥有者如果为了发展、细分或其他目的,想转让该土地的产权,以便于同一个或更多的新产权交换,他可以向总统申请要求批准他对现有产权的转让,并保证按照总统批准该转让时所提出的各项期限和条件,转让该土地或其一部分,以便获取一个或更多的产权。(2)当总统认为所申请的产权合适,并且申请人同意接受第(1)款中总统附加的各项期限和条件,则总统应批准该土地的转让,并且向申请人签发对该土地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转让或租赁。(3)申请人应支付他申请及签批过程中所有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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