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土地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0页(395字)

瑞典根据《土地法典》等法律规定,联邦环境与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国家土地局和中央不动产数据库管理局是全国土地的最高行政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产权形成和财产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产权形成和财产登记的调控管理。全国土地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设立一个负责地方财产登记的派出机构。同时设立若干不动产形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不动产的形成和土地调查。地方派出机构负责人均由国家土地局任命。法律还规定,联邦司法部下属的国家法院管理局中的地方法院,负责土地登记具体执行工作。1994年6月,瑞典议会通过法院,决定对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根据法案决定,撤销中央不动产数据库管理局,将其与原国家土地局合并,组成新的国家土地局。在每个省只设立一个地籍管理办公室,统管所在省的财产登记和不动产形成业务。地方办公室和国家土地局仍保留行政和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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