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单项投标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3页(544字)

《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的又一种投标程序。该协议规定,单项投标程序是由实体与各供应者个别联系进行,但只能适用以下情况:(1)在对某项公开投标或选择性投标无人投标时,或者当提供的投标有串通情况或不符合投标的主要要求,或者由不符合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参加条件的供应者投标时(但首次投标要求供应者未构成对所订立合同的实质性修改);(2)对于艺术品,或与保护专有权(如专利和版权)有关的原因,当产品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者供应,并且没有合理的选择或代用品时;(3)当由于发生该实体预想不到的极为紧急的情况,用公开投标或选择性投标程序未能及时取得产品时;(4)如某实体由于更换供应者而被迫购买不符合现有设备替换要求的设备,则应要求原供应者补充交货,用以替换现有设备或装置的部件,或用以扩充现有设备和装置;(5)当某实体为进行研究,实验或初步研制等目的而购买原型或首件产品,而这些产品是应实体要求在某一合同期内或根据某一合同而生产出来的时候(当履行了此种合同之后,续购产品应按公开投标和选择性投标程序办理)。对根据单项投标程序规定而签订的每一个合同,各实体均应写出一份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均应写明购买实体的名称,所购货物的价值和种类、原产地国以及生效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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