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6页(283字)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一项规定。其内容如下:自1980年起或协议生效之日起,如果上述民用航空产品在制造、维修、拆检重装、改装或改型过程中用于民用航空器和装用时,取消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切关税和其他费用,取消对民用航空器修理所征收的一切关税和其他费用,并将上述一切产品的免税或免税待遇列入各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各缔约方应采用或适用海关管理机构的使用期制度,来履行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关税和其他费用所规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应确保使用期制度不成为民用航空器贸易的障碍;各缔约方还应将其实施这种使用期制度的程序通知其它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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