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政府直接采购、强制性的分包合同和引诱性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6页(309字)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中有关对政府直接采购、强制性的分包合同以及引诱性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该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民用航空器的购买者应根据商业和技术因素来选择供应商,自由购买民用航空器。各缔约方不得要求航空公司、航空器制造商以及从事民用航空器购买的其他实体在缔约方供应者之间采取歧视性的购买行为。采购民用航空产品只能根据竞争性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来进行。但某一缔约方在核准或签订民用航空产品的采购合同时,可向有关的缔约方按竞争性条件和不低于给予其他缔约方合格商号的条件提供进入市场的机会。各缔约方不得附加引诱性条件,在事实上造成民用航空器销售或购买上的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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