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贸易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6页(197字)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中对民用航空器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性规定。该协议第五条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以与关贸总协定不符的方式实施数量限制(进口配额)或要求进口许可证,来限制民用航空器的进口。但这并不排除关贸总协定的进口控制或许可制度。各缔约方也不得以商业或竞争为理由,以与关贸总协定不符的方式适用数量限制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要求,来限制民用航空器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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