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实施知识产权义务的补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5页(450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针对知识产权所有人未履行实际使用其知识产权义务所作的规定。具体规定是:(1)如果专利登记注册后无法实际应用或应用范围极有限、或为了公共利益目标、或为了防止专利所有人滥用专利以确保公平的自由竞争,各缔约方有权在必要时签发强制许可。(2)在缔约方的国内法律规定对商标权的维护以实际使用为前提的情况下,如果在该缔约方登记注册的商标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后未被实际使用,该缔约方有权取消未被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除非商标所有人能够以正当理由说明未实际使用是由于存在客观上的障碍。(3)如果在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即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同)中存在违反竞争法则或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垄断或瓜分市场、妨碍技术进步或市场发展等),有关的缔约方可以宣布这类条款无效。(4)各缔约方应保证拥有知识产权的本方国民履行实际使用知识产权的义务和遵守知识产权授予方的法律,并在这方面的补救措施上进行合作。合作主要表现在及时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以寻找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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