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1页(383字)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特征是:(1)能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广义上的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包括任何含有技术性质的活动,如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畜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等;(2)具有多次再现的可能性。即发明能在工业上反复制造,重复生产,或在某领域重复应用;(3)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或者技术的效果。实用性的条件把下列创造排除在外:(1)发现、原理、或仅仅是理论性、纯科学的概念,它们不能在工业上应用;(2)美学或者艺术创作,它们不属于工业范畴;(3)抽象性的方法体系,例如财务或者会计制度;(4)对人体或者动物体的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不属于工业范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用性,并不要求业已运用于工业之中并有积极效果,它一般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效制造或使用的可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