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在先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8页(335字)

又称申请在先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的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取得商标权。在采取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中,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经法律程序。通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取得了商标权,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未经注册的商标,则一般得不到国家的法律保护。采取注册在先原则,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将他们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权的授予比较容易解决。同时,又能促进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的进行。目前,法国、德国、日本、埃及、荷兰、伊朗、秘鲁、希腊、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墨西哥和东欧的一些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商标法也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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