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6页(1127字)

美国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总称。美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该法经1975年和1982年两次修订,全文共有50条。美国商标制度有个特点:美国的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和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但是,任何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提出。美国联邦商标制度有下列内容:(1)联邦商标注册登记实行两部制,即将商标注册簿分为主簿与附簿。在主簿注册较严,要求商标有显着性,社会公众完全能够将它与别人的商标相区别而不致混淆。在附簿注册较宽,不要求商标在注册时已具有显着性,只要日后通过使用能将本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相区别即可。在主簿中注册的商标,在权利冲突的诉讼中的地位优于未在该簿注册的商标,在一般情况下均判定在“主簿”的注册人为商标权当然所有人。在主簿上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制止其他人的带有相同或相似标记的商品进入。在主簿注册后,商标在5年内未间断使用,也未受到争议(或争议不能成立)则商标权视为永远确立,该商标成为“无争议商标”。在附簿注册的商标,如经一定时期使用证明完全具备了注册商标的条件,可以申请改为在主簿注册。(2)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但这三类商标只能申请在主簿中注册。(3)对商标有使用要求。如果商标注册后(不论在主簿还是附簿中),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就视为自动放弃商标的注册。但使用的含义不限于在经销产品上使用,而且包括在与商品有关的标签上或在展览、陈列和广告中的使用。在美国,商标注册的申请中要求写明首次使用的日期以及首次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日期。商标注册人每隔5年要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誓词”,保证自己一直在使用该商标。(4)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届满可以续展,续展期亦为20年,可以无限续展。(5)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为两方面,即禁止商品销售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中赔偿金额可以高出受害人实际损失的3倍。如果当事人依据《兰哈姆法》提出侵权诉讼,必须由联邦法院受理。(6)商标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企业本身或企业信誉一道转让。凡在联邦注册的商标,转让时必须在联邦专利商标局登记,否则转让无效。(7)美国所参加的有关商标保护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国民或与美国订有双边商标注册协议的国家国民。如果在其本国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则在半年内享有在美国就同一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外国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依据其在本国申请或获得注册的证件副本,也可以依据其在美国已经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商品的事实(符合美国靠使用获得专有权的要求)。目前,美国参加了《巴黎公约》和《尼斯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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