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8页(551字)

又称着作权所有人或版权所有人。依法可以享受着作权保护的人。是着作权的主体。通常作品的作者是着作权所有者。在允许着作权转让和继承的国家,作者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是其作品的着作权人。作者若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以是该作品的着作权人。在某些国家,作者受雇创作的作品,着作权人是雇主。着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我国《着作权法》中着作权人包括(1)作者;(2)作者以外的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主要是通过继承、遗赠、委托关系获得着作权的公民。着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委托人享有着作权,委托人就被视为这部作品的着作权人。(3)依照法律或通过委托合同、劳务合同获得着作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还可以通过作者遗赠的方式成为着作权人。法律明确着作权人,对于实施着作权有重要的意义。只有着作权人才享有着作权。确认着作权人对于诉讼也很重要。因为着作权是民事权利,只有着作权人才有权提起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