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1页(221字)

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扣留金担保。其目的是为了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时,使业主放心地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他。工程承包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没有向业主提供保留金担保时,业主可以将每次支付工程款的5%扣留下来,作为担保,最后工程验收合格时,才付还给承包商。承包商提供保留金担保,使其可获得全部工程的款项。如果在最后验收工程时,发现有不符合工程规定的,业主可以根据保留金担保,请担保人立即付款,以补偿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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