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4页(257字)

在联合国多边技术合作项目的最后文件尚未正式签字以前由出资机构负责人签发的一种授权书,表明业经批准的技术合作项目可以提前执行。一般情形下,当技术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业已确定,但由于该项目文件的编写、修订或翻译项目文件尚需一段时间,为使项目的执行和实施不致因为文字工作的拖延而遭致影响时,才采用提前授权的方式。提前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为2个月。受援国政府和执行机构必须在此期间将该项目文件的最后文本送交联合国出资机构批准。提前授权逾期失效。参见“联合国多边技术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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