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5页(353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由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国家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于土地的灭失而导致使用人不再实际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国家也可强制收回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自土地使用权终止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即丧失该土地使用权,其法律后果是:(1)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之间关于在该土地上的权利义务随之解除;(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由国家无偿取得;(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有关设备和非通用设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公告或通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实施收回并依法占管土地;收回土地使用证,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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