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5页(325字)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义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时,即可行使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来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根据上海市的抵押贷款管理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物以拍卖方式实现。拍卖土地使用权所获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1)支付拍卖费用和处理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费用;(2)扣除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款;(3)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同一土地使用权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拍卖所得价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拍卖所得价款还贷款本息有余的,应退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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