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7页(586字)

投资者通过谈判方式购得国外现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并以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根据投资者和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的差异,收购可分为三类:(1)横向收购,即投资者和被收购企业的经营产品与目标市场基本相同,属于同行业内部的企业兼并活动;(2)垂直收购,即生产活动相互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例如,汽车制造厂收购轮胎生产厂;(3)复合型收购,即企业之间跨行业的投资购买行为。收购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能使企业迅速实现其投资意愿,特别是当跨国公司只有通过海外投资才能迅速摆脱政府干预或迅速进入国外市场时,收购方式是跨国企业必须采取的投资途径。采用收购方式,有利于跨国公司迅速立足东道国并迅速盈利,减少投资风险,快速进入东道国市场。但以收购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可能会遇到下列不利因素:(1)实际投资往往高于收购支出,因为企业收购后,往往需对原有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调整或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使其与母公司的管理制度相适应。(2)难以正确评估被购买的企业。影响投资者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正确评估的不利因素一般包括:东道国同母国的会计标准不同,虚假或错误的财务报表,不宜公开的企业内部关键问题等。(3)以收购方式扩大产品生产范围具有较大的风险。(4)东道国的限制因素,如东道国的反托拉斯法、外来资本的企业股权限制、被兼并企业的行业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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