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1页(555字)

产生合同的原因或签约的原因。作为一项有效合同必须有法律上的原因,并且对当事人都是公正的,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将从合同中得到某种利益,这是各国合同法所确认的一项合同订立原则。它反映了商品交换必须平等互利的客观要求。约因这个概念是法国等某些大陆法国家从罗法中沿用来的。法国法强调原因不同于动机。原因是指直接的目的,动机是指具体的目的。同一类型的合同,约因常常是相同的。例如,买卖合同的约因都是以商品换取价金,雇佣合同的约因都是以金钱换取劳务。但约困并不一定要求是有价的,赠与合同的约因就是表示不向对方收取任何价金的意思。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凡属无约因的债,(或是)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不法约因是指为法律所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约因。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原则。只有对采取特定方式成立的合同(如无偿合同),虽无约因,法律也承认其有效,这是约因一般原则的例外。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把约因规定为合同有效的要件,但在其他方面对约因还是有所规定的。例如,德国、日本的民法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制度。不当得利是指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从他人的财产或劳务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受损失者得要求受益者归还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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