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解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0页(504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50条规定:(1)组合因以下事由解散:总会的决议;组合合并;组合破产。第74条规定的解散命令。(2)解散决议,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方能生效。(3)农林水产大臣,在得到前款的认可申请后,认为第1款第(1)项的决议手续没有违反法令、行政厅基于法令所作的处分或章程时,应进行前款的认可。(4)除第1款揭示的事由外,组合可因其组合员不足5人而解散。(5)组合根据前款的规定解散时,自解散日起,15日内要向农林水产大臣报告。第57条规定,组合解散时,因合并及破产的解散除外,理事为其清算人。但在总会上推选出其他人时,不在此限。第58条规定,清算人就职后应立即调查组合的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目录及借贷对照表,确定财产处理方案,并提交总会,求得承认。第59条规定:(1)清算人在偿还组合的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时,要根据出资份数向组合员分配。(2)根据前款规定能向组合员分配的金额,以其出资额为限。(3)按第1款的规定分配结果仍有剩余财产时,对该财产的处理由政令规定。第60条规定,清算事务结束后,清算人必须立即写出决算报告书,并提交总会,求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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