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伐树实施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5页(383字)

英国《林业法》第14条规定:(1)如果向林业委员会提出的伐树申请与其他的砍伐相联系,下述规定应予适用。但相联系的砍伐应是林业委员会根据专用契约或协议批准的实施计划而进行的砍伐,或经林业委员会另外书面批准而进行的砍伐。(2)除非主管部长确认,在批准计划之后发生了天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或发给许可证允许砍伐所申请的树木,势必有损于国家利益,否则林业委员会不应拒绝发给许可证。(3)如果林业委员会拒绝发给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办法,向林业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它购买通知中说明的树木。(4)如果根据前款申请人已送达了通知,则:根据第11条规定,通知中说明的树木不应受到赔偿;通知送达之日,林业委员会被认为已经与申请人订立了购买树木的契约,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价格按本法决定。砍伐和运走时间由林业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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