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区育林收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5页(530字)

1952年1月1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农林部发布《西南区育林费和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1)无论采伐国有或公私有林必须按本办法缴纳育林费。木商采伐国有林须另缴管理费,采伐私有林须交付林主合理山价,并缴纳管理费。缴纳育林费或管理费的木材种类:为原木、枕木、电杆、坑木、成材、薪材、木炭、竹子等,以征收一次为限,薪材木炭、竹子以1000市斤为起征点。已征收育林费或管理费的木材,制成加工品时不再征收。(2)育林费及管理费由各省区林业局于水陆交通要冲的木材集散地设站统一征收。要避免两省接壤地区重复设站。征收机关应按月将征收的育林费及管理费在规定日期呈解西南农林部林业总局汇解西南财政部。(3)育林费管理费均须于规定的木材检查站申请检查时,由木材运销人员按规定款额缴纳。(4)育林费的征收率,照木材调拨价格6%征收,管理费照5%征收。育林费和管理费一律征收现金,不得以实物抵缴。(5)征收育林费或管理费时,应查验伐木许可证及运输证明文件,凡有违法砍伐及收购的木材待依法处理后,再行办理征收育林费或管理费手续。凡未缴育林费或管理费的木材,运到市场时须先行补交方准出售,否则照偷漏育林费、管理费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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