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总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0页(21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30条规定:(1)理事必须在每事业年度召集一次定期总会。(2)理事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临时总会。第31条规定,组合员得到1/5以上总组合员数的同意,并向理事提出记载会议目的事项及召集理由的书面请求,要求召集总会时,理事必须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召集总会。第32条规定,在没有人行使理事职务或有前条请求,理事无正当理由却不着手召集总会时,监事必须召集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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