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目标内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1页(420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54条规定,为实施主管部长关于保持环境质量的命令的目的,部长应当发布下列各项内容:(1)指定污染预防或环境控制目标和目的的环境质量目标,包括规定数量和质量条件的目标或目的;(2)指定用数量和质量条件表明的建议,以支持和维持特定环境用途的环境质量指导方针;(3)为从事业或活动排放到环境的物质而确定的排放指导方针推荐性限度,包括表示为浓度、质量的限度;(4)行为准则,其内容涉及预防污染,或者在企业、事业或活动的发展和运行期间,为与企业、事业、准则或排放的限度,包括位置、设计、建设、启动、关闭、拆除、净化阶段和任何随后的监测活动。在第1款所提到的目标、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应当涉及到下列各项:(1)环境;(2)污染预防或再生、重新使用、处理、储藏、处置物质,或者减少物质向环境的排放;(3)影响或可能影响环境的事业或活动;(4)保存自然资源和维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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