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环保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1页(770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本法的执行中,加拿大政府除应当遵守加拿大宪法和法律,依据第1.1款,还应当:(1)用某种方式行使其权力,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应当用预防原则,但一旦发生严重风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少完全科学确定性,将不能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促进和加强可实施的污染防治方法;(1.1)采取预防的和救济的措施,以保护、提高和恢复环境;(2)在作出社会和经济的决定时,考虑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3)实现考虑到生态系统的、独特的和基本的特性的生态系统途径;(4)为保护环境致力于与各政府合作行动;(5)鼓励加拿大人民参与对环境有影响的决策过程;(6)促进由加拿大人民保护环境;(7)确定全国一致的环境质量标准;(8)向加拿大人民提供加拿大环境状况的信息;(9)应当用包括传统的土着居民的知识、科学和技术在内的知识,来确认和解决环境问题;(10)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以防使用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的风险;(11)通过确保安全和有效的使用生物技术,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保护人类健康;(12)致力于迅速和坚持不懈的行动,以评估在加拿大境内现存的或新出现的那些物质是否为有毒物质或可能成为有毒物质;以及评估这类物质给环境、人类生命和健康造成的风险;(13)致力于为加拿大全国达到最高环境质量水准的目的而达成关于政府间的协议和协约意向的行动;(14)在合理可能的程度上,确保以一种补充方式提出所有领域内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的联邦规章,以避免重复,并且提供有效的和广泛的保护;(15)致力于行使其权力,以要求用协调方式提供信息;(16)以一种公正的、可预期的和一致的方式适用和执行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