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合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0页(55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51条规定:(1)组合要合并时,必须在总会上进行合并表决。(2)合并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方能生效。(3)在有前款的认可申请的场合,准用第74条的规定。第52条规定:(1)组合必须在合并决议通过后的15日内作成财产目录及借贷对照表。(2)前款的组合,在同款的期间内,要向债权者公告,使有不同意见的债权者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同时对知情的债权人要个别通告。(3)前款的一定时间,不低于30天。第53条规定:(1)在前条第2款规定的一定时间内,债权人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时,视为承认组合的合并。(2)债权人在前条第2款规定的一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时,组合必须偿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或以使债权人得到偿还为目的,向信托公司或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相当的财产。第54条规定:(1)因合并而重新设立组合时,须由各组合的总会上从组合员中推选的设立委员共同制订章程及共济规程,并进行设立必要的其他工作。(2)依据前款规定选举设立委员准用第42条的规定。第55条规定,组合的合并由合并后延续的组合或合并后新设的组合在其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办理合并并变更或设立登记后生效。第56条规定,合并后的延续组合或合并后设立的组合,要继承因合并而消失的组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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