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2页(393字)

直接表明和记载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情况而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合同制度。其主体是公民与法人,一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根本利益的冲突,经济往来按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其客体被限制在物、行为或智力成果范围内,劳动力不是商品,国有财产也不是商品,它们不得作为合同的客体参与民事流转;其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能破坏国民经济计划。其作用体现为:(1)实现国家计划,是改革计划体制的重要工具;(2)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搞好企业经营管理,是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法律手段;(3)改革经济体制,是实现专业化生产协作的重要纽带;(4)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计划领导的重要措施;(5)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工具;(6)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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