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0页(400字)

双方当事人以非货币的财物相互交换、转移财物所有权的协议。它以物为媒介来取得对方的物,同时兼有以自己的物买进对方当事人的物,卖出自己的物买进对方的物的特点,还具有买卖合同的基本要求如转移所有权、交付占有、质量保证、风险负担等。其基本特征还有:(1)当事人双方就相互交换物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故为诺成合同。(2)每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对方交付所换之物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交付自己用来交换的物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3)每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物为换取对方的物的代价,故为有偿合同。是否要求等价,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如双方交换的物,其价值有较大差别,而一方当事人建议用货币交付形式换取价值差额部分,有关该差额部分的协议属买卖合同性质,形成互易与买卖两部分协议出现在一个合同之中的情况,这可称为混合合同。若仅以交换物的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不属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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