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调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9页(429字)
又称灵活条款。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在任何协议年度内,任何类别的限额水平需要超过而进行调整的规定。调整的办法有以下3种:(1)留用:上年度任何类别的配额,按协议规定的最高百分比范围内结转并增加到下一个年度相同类别的配额数量内。(2)借用:在任何一个协议年度内,每个类别可以按协议规定的最高百分比借用下一个协议年度相同类别的配额。提前使用的配额将从下一年度的相应配额数量中扣除。(3)调用,又称品类转移:在任何协议年度内,各类别配额数量可以按协议规定的最高百分比相互转移,一个类别的配额增加,同时扣除另一个类别或一个以上类别的同等数量的配额。对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灵活调整,除上述3种外,还增加国别转移的调整方法。(4)国别转移: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纺织品贸易协议中规定,在共同体成员国之间,某一地区未用完的配额,在中国通知共同体后,可以按协议规定的百分比转入到另一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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