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公证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5页(815字)

又称进出口商品鉴定。是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由第三者(即与买卖双方或契约各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一方)公证检验机构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有关合同、标准、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或参照国际贸易惯例,运用科学方法和各种技术手段,通过检验、鉴定工作,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残损以及运输工具的承载、适运等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签发证明书的过程。它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独立地作出结果和证明,是一种信誉保证,仅负责证明关于履约以及其他有关的实际情况。从法律上讲,不属于契约的实体,不属于为契约有关的任何一方,不参与实体法要求的履约行为。它既不承担契约的责任和义务,也不享受契约的权利与豁免,只是对履约行为的一个必要的居间证明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鉴定是中国商检机构的三项基本任务之一。商检机构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的地位,运用科学方法和各种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以及与其有关的技术条件、承运工具等进行鉴别和评定。通过检验、鉴定对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的事实状态,出具居间证明(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仲裁等的有效凭证,供有关方面解决、处理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的异议、争议、责任归属判定等问题。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货载衡量、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条件检验,积载鉴定,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装载,监视卸载,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鉴定,油船空距测量、验残,封识样品、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鉴定与法定检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非强制性的,是凭申请人意愿或委托方的委托来办理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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