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2页(293字)

国家商检机构根据进口国、出口国政府法律法令,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的重要项目。主要目的是检验进出口食品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进出口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其他涉及卫生项目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符合进出口国家规定的标准,如环境卫生标准、劳动防护标准等,以保障人畜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29条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放行。还规定,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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