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9页(438字)

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的情况有:(1)暂时进出口货物;(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对以下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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