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0页(594字)
又称分保。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分给其他一个或数个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以减轻其本身承担的赔偿(给付)责任。保险人将分出保额部分的保险费在扣除分保手续费后付给再保险人。一旦发生再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可以从再保险人那里按保额比例摊回赔款(给付)金额。再保险人接受再保业务承担的不是直接对物质损失的补偿责任,而是对原来的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补偿。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和偿付能力保持稳定,保险企业的管理机构对保险人的再保险作了规定。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必须将其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并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除保险管理机关特别批准者外,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总准备金(或公积金)的总额10%,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国际保险业界,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企业可以是同时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不经营直接保险业务,专门接受分保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同时再保险人也可将所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或全部再一次分出。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特别指定的保险企业外,任何保险企业均不得向国外保险公司或经营保险的人分出或者接受再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