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4页(405字)

也称特约条款。保险人在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求被保险人作出对某些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状况存在与否的保证,这是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有两种:(1)明示保证,即将被保险人的保证内容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或保证条件已在保险单条款中明确。(2)默示保证,保险合同中虽未专门订明被保险人对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在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该做到。例如海上航行的船舶保险,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构造、性能、人员配备、航行装备、给养等方面都应具有适航能力。对运输货物保险来说,由于托运人一般不知道载货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因此如发生由于船舶不适航造成所承载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能免除责任,而应在向被保险人补偿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船东索赔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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