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8页(651字)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具体由其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机构来负责,它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也是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都设有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的机构。公安部设有消防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设立有消防局(总防);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设立的消防分局(支队);县、市(旗)公安局中设立有消防科(大队)。

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是除了以下两种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两种“特殊规定”是:一是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军事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其消防工作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由于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的特殊性,因此,其消防工作应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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